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