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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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