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