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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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