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