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