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七十三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