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