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