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八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