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