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