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