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