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