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