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