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已经实现;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