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