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