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