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八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