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九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