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