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