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一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证明; 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