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