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