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