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