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