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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第三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第四十一条 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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