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四章 治疗 第十七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治疗 第十七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