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