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防 第十条 性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推广使用一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二条 对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和有关出入境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