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3. 第三章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防

第十条 性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推广使用一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二条 对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和有关出入境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