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