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