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