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