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