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