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