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快递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