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入其快递业信用记录,并可以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