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