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