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