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引用法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