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被引用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