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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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