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