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