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