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