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八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 第二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