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